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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编号:5523 咨询人:王律师 类型:咨询 受理单位:房产局 浏览:814次 提问时间:2018-03-12

律 师 函 (2018)英大函第001号 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 九江市浔阳区房产管理局: 九江市浔阳区房产管理局白水湖街道征收项目办公室: 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王立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接受金沪真(以下简称金女士)的委托,就九江市浔阳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负责房屋征收、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实施的“浔阳区东门口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中,侵害金女士房屋所有权事件,致函如下: 金女士系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196号东区2栋201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产权证浔字第1000041101号,国土证号2011第1795号。房管局白水湖街道征收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街道办,在未向产权人金女士核实,金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范加祺签订了上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经房管局和街道办加盖公章,项目办经办人李彬、街道办审核人廖阳、房管局审核人签名。 房管局、街道办、项目办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金女士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内财物所有权,金女士在上述房屋内有几十万元的财物。 为此,本律师特致函房管局、街道办、项目办:金女士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内财物所有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请在收到本律师函的三日内,与金女士或本律师联系,同时做好如下事项: 一、立即停止侵害。房管局、街道办、项目办在与金女士依法签订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前,依法立即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征收拆迁。 二、赔偿金女士因此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害、房屋内财物损失、处理此事件的交通、住宿、律师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金女士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房管局、街道办涉及诉讼、媒体发布等,使事件进一步升级,本律师建议房管局、街道办、项目办应本着公平、诚信、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此事。 如果由于房管局、街道办的疏忽而置之不理,未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届时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金女士物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望房管局、街道办、项目办能尽快给受害人金女士合理满意的解决办案,以免事态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顺致 商祺并三思! 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立群律师 2018 年 3 月 12 日 律师联系电话: 13301899186/(021)62087029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嘉利大厦10 H

房产局的回复

王立群律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街道和项目部在收到您的函件后,对函件中所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发现:项目部工作人员在与第三人范加祺签订《浔阳区东门口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时,因工疏忽,将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乙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址“浔阳东路196号2栋210”错误地登记为“浔阳东路196号2栋201”。因此,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范加祺的“浔阳东路196号2栋210”房屋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金沪真女士的“浔阳东路196号2栋201”房屋还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被拆除。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街道和项目部已经于2018年3月17日作出《补正通知书》,并发送给第三人范加祺,第三人范加祺已于次日收到,该笔误已经得到了纠正。

对因上述失误给金沪真女士造成的困扰,我们深表歉意,同时,也感谢金沪真女士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我们也希望金沪真女士能对我们的征收工作给以大力支持!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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