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浔阳网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有关事项政策解答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5-07-29【浏览次数::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今年5月,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3号),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进行了完善。为了让大家对这项惠民政策有更深的了解,我们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向大家作个解答:
一、从哪几方面提高了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答:一是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在继续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门诊Ⅰ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统一提高到住院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水平,并与住院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是提高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补偿比例。将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补偿比例由现行的75%提高到80%,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不变。
三是提高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将城镇居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现行的6万元提高至9万元。
四是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重特大疾病治疗所需特殊药品纳入大病报销范围,进一步提高部分重特大疾病的报销比例。
二、为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全覆盖,我省将出台哪些新的举措?
答:一方面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全员参保登记,通过全员登记参保,做实参保人数。另一方面实行城镇居民跨年度自动续保,借鉴金融、电信等部门的做法,采取银行托收、短信提醒、专家热线等办法,变每年申报登记参保为自动连续参保,提高参保效率。
三、如何化解群众反映较多的居民医保中途参保和中断参保补缴负担重的问题?
答:一是要求各统筹地区进一步规范中途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补缴管理,实行全额补缴的统筹地区,应将补缴的一半资金注入门诊家庭账户,没有计注门诊家庭账户的或注入不足的应给予补足。今后,对不计注门诊家庭账户的可以减半补缴。
二是从2015年开始,补缴标准由筹资标准改为个人缴费标准,但2015年前的补缴标准仍执行原规定。
三是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户籍地已参保(含新农合)的新迁入人口、大学生入学及毕业返回、退伍人员、当年取消低保待遇资格人员、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等特殊人群不实行补缴规定。
四、在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答:一方面是整合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资源,在全部定点医疗机构普遍设立“医疗保险即时结算”标识窗口,使参保人员在门诊(含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部实现即时结算,彻底解决参保人员“跑腿、垫资”问题。另一方面是加强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建设,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