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参加邪教组织将开除党籍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06-23【浏览次数:: 】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共产党员信仰马克思主义,法轮功等邪教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参加邪教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
《条例》坚持了处理邪教问题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的原则。邪教问题十分复杂,有的人员是抱着强身健体目的、不明真相而误入邪教的。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要视其情节,给予不同的的处分。《条例》规定:“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基本上保留了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唯一的变化是将第一款的“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修改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