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政策措施15条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29【浏览次数:: 】
九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政策措施15条
一、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省内外高校毕业生,都可以在九江行政区域内求职地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相应公共就业人才扶持政策。
二、税收减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免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货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创业贷款期限为2年,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规定享受政策。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四、求职补贴。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且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给每人8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
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元/人至3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对属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给予2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属于“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的,给予3000元/人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规定给予鉴定收费标准70%的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八、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社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至2015年底。
九、岗位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聘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见习岗位和综合保险补贴。见习单位应当合理分担并为见习学员先行垫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对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十一、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
十二、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转移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对离校未就业、到小微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十三、办理落户或户籍转移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校毕业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资料,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到就业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或户籍转移手续。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十四、公开招聘到国有企业就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十五、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咨询电话:九江市人社局就业科 85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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