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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12-21【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连续九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12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0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一)进一步扩大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新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8万人。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统筹安排财政就业资金,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30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4万人,创业培训12万人,其中电商培训5万人。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2000名,省财政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资金3600万元。

(五)帮助残疾人就业。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7260万元,培训70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3500个,为1.2万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六)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5亿元,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0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占贷款总额达到60%以上,劳动密集型等小企业贷款比例争取达到30%,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

二、社会保险

(七)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1611日起,为201512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八)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20161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30元提高到4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3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人数达到115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95万人。

(九)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失业保险缴费从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0.5%。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2万人。

(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各地实际,降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61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500万人。

(十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全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达到247万人。

(十二)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财政安排2000万元,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抚恤和社会救助

(十三)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财政安排73.2亿元,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4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20元;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195元。

(十四)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安排9.4亿元,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6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290元。

(十五)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和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十六)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两个社会平均数”和与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收入增幅相衔接的规定,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差标准,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标准;对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当月实际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上浮10%予以补助。省财政安排资金3.66亿元。

(十七)落实提高抚恤和定补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自2015101日起执行。对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十八)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我省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财政按30%补助。

(十九)帮助残疾人康复和改善生活条件。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为全省13.23万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与救助,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等。

(二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财政安排4亿元,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分别向37.3万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向30.7万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二十一)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省财政安排1.4亿元,缓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问题。

(二十二)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省级统筹安排资金2000万元(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各1000万元),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给予补助。

(二十三)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270元;将49-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340元。取消再生育辅助年龄上限规定,将49周岁以上有生育愿望且有生育医学指征的“失独”家庭纳入服务范围。

(二十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寄宿、托管以及校外文体活动等多方面服务。

(二十五)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奖补。

四、医疗保障

(二十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将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从50元提高到120元,与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二十七)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35亿元,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参合率稳定在95%

(二十八)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省财政安排11.3亿元,将国有及国有控股2009年底前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二十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财政增加安排2.25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

(三十)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诊疗路径,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推动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积极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病种定额付费改革试点,完成路径病例10万例。省财政安排4160万元,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予以补助。

(三十一)深入开展免费救治工作。将全省所有符合救治条件的白内障、唇腭裂患者、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纳入常态化管理,实施免费救治;对需维持血液透析的尿毒症困难患者(城镇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实施血液透析免费救治;免费救治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为项目县农村妇女免费“两癌”检查,对具备手术适应症的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对贫困家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实施免费救治。

(三十二)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十三)扩充农村学前教育。省财政增加安排7亿元,总量达到10亿元,对各地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进行奖补。

(三十四)加大义务教育师资培训力度。省财政增加安排1000万元,总量达到2200万元,组织实施“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为村小配备合格的音体美教师。

(三十五)提高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省财政增加安排4.2亿元,总量达到7.7亿元,将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万元。

(三十六)支持普通本科高校发展。省财政增加安排3亿元,支持普通本科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等。

(三十七)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水平。省财政增加安排800万元,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提高到生均6000元。

(三十八)加强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统筹安排资金5200万元,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建设,改善县级田径运动场、健身场馆等群众体育健身设施条件;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三十九)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统筹安排资金2.56亿元,实施全省农民群众免费看演出、看电影,开展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运行进行补助;全面完成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

(四十)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省财政安排4600万元,向群众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

六、住房保障

(四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1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7.1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21113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641套、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40679套、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3567套。

(四十二)大力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全省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深山库区移民等困难群众危房以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改造。

七、扶贫开发

(四十三)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财政通过发行地方债、整合扶贫专项和异地搬迁扶贫基建投资等方式,统筹资金40亿元,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对贫困村开展村庄整治,对贫困人口实施培训转移就业等。

(四十四)深入推进贫困地区产业扶贫攻坚战。省财政新增安排3.5亿元,总量达到9.3亿元,加大重点贫困县和贫困村投入,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精准产业扶持,促进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四十五)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安排财政资金10.36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69万亩;安排财政资金2.4亿元,以先建后补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

八、群众生产生活

(四十六)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财政增加安排5000万元,总量达到1.7亿元,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抽验检测力度;省财政增加安排1000万元,总量达到5000万元,加强农产品安全抽检检测和农业执法。

(四十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省财政安排7.5亿元,开展新农村省级示范点建设;安排1.92亿元,用于乡镇污水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安排5000万元,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

(四十八)加强农村交通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公路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和安全生命防护能力,解决农村公路“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实施全省自然村(25户以上)水泥路建设,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3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自然村(25户以上)基本建成水泥路;完成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超过10000公里;完成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建设600座;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

(四十九)支持市县菜市场升级改造。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市县菜市场标准化改造。

(五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2.4亿元,加大对养殖业、种植业、森林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的支持力度

 

江西省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连续九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12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0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一)进一步扩大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新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8万人。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统筹安排财政就业资金,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30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4万人,创业培训12万人,其中电商培训5万人。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2000名,省财政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资金3600万元。

(五)帮助残疾人就业。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7260万元,培训70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3500个,为1.2万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六)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5亿元,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0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占贷款总额达到60%以上,劳动密集型等小企业贷款比例争取达到30%,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

二、社会保险

(七)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1611日起,为201512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八)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20161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30元提高到4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3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人数达到115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95万人。

(九)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失业保险缴费从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0.5%。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2万人。

(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各地实际,降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61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500万人。

(十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全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达到247万人。

(十二)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财政安排2000万元,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抚恤和社会救助

(十三)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财政安排73.2亿元,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4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20元;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195元。

(十四)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安排9.4亿元,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6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290元。

(十五)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和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十六)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两个社会平均数”和与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收入增幅相衔接的规定,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差标准,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标准;对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当月实际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上浮10%予以补助。省财政安排资金3.66亿元。

(十七)落实提高抚恤和定补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自2015101日起执行。对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十八)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我省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财政按30%补助。

(十九)帮助残疾人康复和改善生活条件。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为全省13.23万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与救助,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等。

(二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财政安排4亿元,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分别向37.3万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向30.7万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二十一)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省财政安排1.4亿元,缓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问题。

(二十二)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省级统筹安排资金2000万元(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各1000万元),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给予补助。

(二十三)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270元;将49-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为城乡每人每月340元。取消再生育辅助年龄上限规定,将49周岁以上有生育愿望且有生育医学指征的“失独”家庭纳入服务范围。

(二十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寄宿、托管以及校外文体活动等多方面服务。

(二十五)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奖补。

四、医疗保障

(二十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将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从50元提高到120元,与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二十七)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35亿元,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参合率稳定在95%

(二十八)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省财政安排11.3亿元,将国有及国有控股2009年底前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二十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财政增加安排2.25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

(三十)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诊疗路径,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推动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积极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病种定额付费改革试点,完成路径病例10万例。省财政安排4160万元,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予以补助。

(三十一)深入开展免费救治工作。将全省所有符合救治条件的白内障、唇腭裂患者、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纳入常态化管理,实施免费救治;对需维持血液透析的尿毒症困难患者(城镇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实施血液透析免费救治;免费救治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为项目县农村妇女免费“两癌”检查,对具备手术适应症的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对贫困家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实施免费救治。

(三十二)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十三)扩充农村学前教育。省财政增加安排7亿元,总量达到10亿元,对各地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进行奖补。

(三十四)加大义务教育师资培训力度。省财政增加安排1000万元,总量达到2200万元,组织实施“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为村小配备合格的音体美教师。

(三十五)提高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省财政增加安排4.2亿元,总量达到7.7亿元,将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万元。

(三十六)支持普通本科高校发展。省财政增加安排3亿元,支持普通本科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等。

(三十七)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水平。省财政增加安排800万元,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提高到生均6000元。

(三十八)加强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统筹安排资金5200万元,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建设,改善县级田径运动场、健身场馆等群众体育健身设施条件;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三十九)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统筹安排资金2.56亿元,实施全省农民群众免费看演出、看电影,开展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运行进行补助;全面完成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

(四十)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省财政安排4600万元,向群众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

六、住房保障

(四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1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7.1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21113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641套、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40679套、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3567套。

(四十二)大力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全省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深山库区移民等困难群众危房以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改造。

七、扶贫开发

(四十三)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财政通过发行地方债、整合扶贫专项和异地搬迁扶贫基建投资等方式,统筹资金40亿元,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对贫困村开展村庄整治,对贫困人口实施培训转移就业等。

(四十四)深入推进贫困地区产业扶贫攻坚战。省财政新增安排3.5亿元,总量达到9.3亿元,加大重点贫困县和贫困村投入,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精准产业扶持,促进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四十五)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安排财政资金10.36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69万亩;安排财政资金2.4亿元,以先建后补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

八、群众生产生活

(四十六)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财政增加安排5000万元,总量达到1.7亿元,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抽验检测力度;省财政增加安排1000万元,总量达到5000万元,加强农产品安全抽检检测和农业执法。

(四十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省财政安排7.5亿元,开展新农村省级示范点建设;安排1.92亿元,用于乡镇污水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安排5000万元,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

(四十八)加强农村交通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公路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和安全生命防护能力,解决农村公路“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实施全省自然村(25户以上)水泥路建设,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3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自然村(25户以上)基本建成水泥路;完成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超过10000公里;完成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建设600座;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

(四十九)支持市县菜市场升级改造。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市县菜市场标准化改造。

(五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2.4亿元,加大对养殖业、种植业、森林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