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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浔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3-26【浏览次数::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浔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6日
浔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江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赣府厅字〔2017〕137号)《九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九府厅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为开展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提高我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能力。为完善全区环境统计、监测、监督提供数据基础,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浔阳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街道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包括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处理效率、处理工艺、运行台账等;
(6)重点细化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主要关注其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情况),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辖区内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处理工艺、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污染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办填报园区调查信息。辖区内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工业污染源由市监、统计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名录库结合电网数据库,同时实地采用移动终端结合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主要根据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共享名录库,对于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采用移动终端结合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其他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形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由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同时实地采用移动终端结合发表调查的形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五)移动污染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重要城镇、重要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地及相关部门普查工作。
主要职责是:1. 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3.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4.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定汇总工作;5.向省、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浔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指导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国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非金属矿山企业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工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牵头开展生活污染源中生活源锅炉、砖瓦行业、混凝土预拌企业污染源的普查。
区园区办:牵头负责城东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
区建设局:牵头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城镇范围内集中供热锅炉名录、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和抽样调查,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现状情况普查,配合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农林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中种植和畜禽养殖源普查,按照要求提交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普查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移动源中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普查,负责提供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组织开展城市市区、乡镇集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数据质量控制;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源普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名录、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名录,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单位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人武部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移动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由区污普办在市级污普办的领导下统一开展,生活垃圾级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普查由市执法浔阳区大队负责与市执法局对接。
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第三方机构选聘
第三方机构是指与委托方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 参与普查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承担相关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承担普查现场监测任务的还须符合相关能力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普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根据任务需求和具体工作内容,优先考虑具有与承担任务相关工作基础,且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第三方机构。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其按合同约定高质量完成任务。
2、选聘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担任务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3、第三方机构参与内容: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工作,宣传、培训,以及其他可以委托的工作,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工作,不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同一区域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监测和质量评估不委托给同一家第三方机构承担。
(五)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选聘
1、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权力
普查员职责:负责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负责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完成当区污普办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普查指导员职责:按照区污普办工作部署,对其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污普办报告。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普查员进一步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完成区污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的权力:有权查阅与普查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信息。有权向区污普办报告普查相关事宜。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基本条件
普查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熟悉当地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和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普查指导员除应具备普查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等基本条件。
3、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配备数量
根据我区普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以及交通条件等因素,结合入河排污口调查以及普查工作需要,参照下列比例合理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
普查员配备数量比例:每10个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1名普查员;每2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5个行政村配备1名普查员;每3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1名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配备数量比例:原则上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共需聘请26名普查员和3名普查指导员。
4、选聘程序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在入户调查开始前完成,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区污普办采取公开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应依据普查对象优先考虑环保、农业机构人员,以及环保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污普办颁发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并由区污普办办理聘任手续。
由第三方机构聘用的普查员应参加地方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污普办构颁发普查员证。
5、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制定规章制度:区污普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我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
加强工作纪律: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
维护合法权益:区污普办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正常开展工作。区污普办要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等补贴,拟为有关入户调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由区财政列支。
提高安全意识:区污普办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醒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增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证件的管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样式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证件编号为十位,前六位为省、市、县的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为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的顺序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由省污普办的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名单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证件只限于普查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普查实施
按照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七)普查培训
区污普办技术骨干、普查员和指导员的培训由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部门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质量管理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基于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区级领导小组统筹工作总体推进,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部门工作方案,指导本部门普查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上下级、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经费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足额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发放等环节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数据准确是普查的生命线,本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要求的基本原则是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将数据落实到人,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四)加强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强化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信息发布,充分运用手机应用软件、微信等新媒介,扩大信息受众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之中,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不断凝聚共识,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
由于普查任务量较大,为高效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普查相关规定,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确保普查工作有效开展,减少基层负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