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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5-11【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经成本调查,现就我省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8元/支。其中包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10元/支的疫苗储运费,以及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同时,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执收单位请提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