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浔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5-11【浏览次数::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浔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
浔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区下岗失业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浔阳区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浔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养老待遇领取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身体残疾人员;
5、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6、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择优选择合作银行承办助保贷款。
第四条 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给予补贴。助保对象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3万元以下。贷款期限:5年。
第七条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区社保局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合作银行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
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区社保局审核、区人社局复核后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等流程办理。
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浔阳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原始证件,如下岗失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七天后并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初审后的《浔阳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区社保局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额度,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三)合作银行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社保局、合作银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合作银行直接划转到区社保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五)对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区社保局按规定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原则上助保对象按不低于月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偿还方式:
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偿还。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会同区社保局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回收工作。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和还息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在养老待遇领取前享受政府贴息,养老待遇领取后利息由个人自付。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区政府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助保贷款贴息的办理:
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合作银行每年末按照《浔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向区政府申请贴息资金。
区财政局根据区社保局和区人社局审定后的利息清单,年底将基准利息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到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助保对象待遇领取后,产生的个人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基本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居委会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十六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合作银行向助保对象发放对账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下岗失业特困群体享受助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社保局、合作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