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精选(不含县区)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5-25【浏览次数:: 】
前 言
为切实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更加全面地为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依据,加快推进我市以“5+5+X”主导产业为重点的政策制定和出台工作,根据市主要领导要求,在市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对各部门提供的各级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细化,编制了本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汇编主要分省级、市级两部分共计173条,按照“操作实用、真金白银”的原则,概括提取出政策核心条款或操作要点。由于时间仓促和经验不足,只收集今年四月份以前的相关政策。同时,政策汇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请大家积极帮助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措施,帮助我局提高该项工作质量和水平,携手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助力全市“新工业十年行动”,为建设五大九江、实现全面小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目 录
第一部分:市级部分
一.工业发展相关政策……………………………… 5
二.金融上市等相关政策…………………………… 27
三.三产服务业相关政策…………………………… 33
四.人才相关政策…………………………………… 38
五.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41
第二部分:省级部分
一.工业发展相关政策……………………………… 52
二.金融上市等相关政策…………………………… 61
三.三产服务业相关政策…………………………… 72
四.人才相关政策…………………………………… 73
九江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精选
第一部分:市级部分
一、工业发展相关政策
1.实现工商业用电用气同价。努力降低重点引进项目用电用气成本,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且符合条件的,向省里争取直购电、直供气政策。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10亿千瓦时。《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2.有效盘活企业用地。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和分期供地模式,弹性确定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限;积极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经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厂房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对年度建设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按建设面积实际使用率给予20-40万元的补助;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3.适当下调土地出让保证金比例。将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至20%。《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年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商品销售额超10亿元的商品批发大市场和年商品销售额超5亿元的排名前3名的商贸流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支持产业配套体系建设。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市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县外转为市县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市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6.建立产业引导基金。建立市、县两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级设立规模2亿元以上的产业引导基金,重点对十大产业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九江,争取国家、省级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对九江产业项目的投入。《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7.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执行3.07元/立方的工商用气价格,确保全省最低水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降低企业用能、用工等成本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字〔2016〕86号)
8. 降低用水成本:暂缓推行工业水价累计超水量递增水价政策;对工业用水价格实行优惠政策,优惠0.09元/立方,时间为三年(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降低企业用能、用工等成本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字〔2016〕86号)
9.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业电价。在2015年4月工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1.95分基础上,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3.62分钱,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降低至26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收的降低至39元/千瓦·月。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从2016年5月1起,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
扩大直购电规模,2016年九江市直接交易电量较上年增长51%。
从2016年5月1日起,三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三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降低企业用能、用工等成本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字〔2016〕86号)
10. 用水服务:为新落户的工业企业提供“一站式”供水服务,从用水咨询、规划设计、报建安装、验收通水全过程做好跟踪服务。《关于支持和服务新工业十年行动的通知》(九建办字[2016]10号)
11. 用气服务:对工业用气定期提供安检服务,对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新上燃气管网GIS系统,推进信息化系统确保供气安全。《关于支持和服务新工业十年行动的通知》(九建办字[2016]10号)
12.公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事项一律不收费。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引入中介服务竞争机制,规范安评、环评、水保、能评、交评以及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能区域性做的评估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评估。在安全年限内,结构功能未改变、价值未明显降低的建筑物不需重新评估。
停止征收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其它矿山企业从尾矿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可申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3.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土地、税费等问题要依法依规简化手续、减免费用。《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资金交易额在1000~5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兼并企业2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兼并重组期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另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的技改补助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5.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对工业和园区的服务力度,全面推行网上审批、限时办结,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口子收费”的园区服务模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6.大力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出口24小时通关率达98%以上。复制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和“简化产品内销手续”两项自贸区创新制度。落实推进“三互”大通关建设,九江港“单一窗口”先行试点。落实集中汇总征税、高级企业论证等政策,提高诚信企业通关效率。《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在资金支付环节给予更多支持,市直单位协议供货中除电梯等部分项目,基本一次性全额支付。《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8.积极推广“财园信贷通”融资模式,以政府公信力为支点,将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九府字【2016】32号)
19. 实施新工业十年行动,推动工业经济总量和质量“双量”齐升,努力达到“一个总量扩张、二个明显高于、三个基本实现”的目标。一个总量扩张:2016年起,平均每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亿元左右,10年累计投入20000亿元。到2020年,全市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0000亿元;2025年再翻一番,达到20000亿元。二个明显高于:一是工业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省及沿江同类城市的平均水平。二是战备性新兴产业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市工业平均速度。三个基本实现:一是基本实现产业集群化;二是基本实现工业集约化;三是基本实现企业创新驱动。《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决定》(九发〔2016〕6号)
20. 强化政务环境。在全市市县两级建立“企业服务110”,受理企业投诉,倡导“马上就办”,快速协调解决问题。“企业服务110”热线电话:0792-8259110,18807928110。《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决定》(九发〔2016〕6号)
21.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促进产业与资本的融合,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方式建立我市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50亿元,主要用于引导新兴产业发展和扶持传统产业升级。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落户在规划区域内的新兴产业项目,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引导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对于传统普技改扩能、延链补链等,由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专项扶持,切实增强传统产业增长内生动力。《创新招商机制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2号)
22.积极动作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地方加大投入,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备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支持工业发展基金做大规模,鼓励和帮助企业及社会资本设立发展基金。市本级力争政府引导基金投入5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200亿元。《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3.帮助企业提供融资过渡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在缓解企业融资难中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给市财政投资公司,撬动社会资金2亿元,设立3亿元的企业倒贷资金池,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贷款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渡资金。《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4.拓宽“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有市场、有订单、有潜力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等,全部纳入“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范围。《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5.扩大“财园信贷通”融资额度。对已经纳入“财园信贷通”的企业,并按时归还本息且上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将其单户贷款限额从5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力争2016年,全市“财园信贷通”新放贷款安突破90亿元。《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6.逐年增大财政担保中心放款额度。对历史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在担保贷款金额上适当给予部分信用,担保贷款年限给予一定的放宽,助推企业健康发展。争取市本级2016年财政担保放款6亿元,并逐年加大放款额度,重点支持本地工业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各县区财政担保中心银企桥梁作用,做大融资规模。《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7.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化基金投向,支持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战备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在政府引导母基金下,吸引各类资金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子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8.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支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对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给予专项财政奖励。对于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由市财政投资公司考察,统筹协调,并引进战备投资基金参股,每年力争促成5家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3号)
29.服务园区企业招工稳工。每年增加“新工业十年行动”专场招聘会5场以上,新增招聘企业360家以上,新增就业岗位4000个以上,为企业引进人力资源4万人以上。《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30.落实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2%,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5%,工伤保险调整为浮动费率,平均下调0.3%。《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31.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开辟外来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对外来投资项目和我市重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联系制度,提供信息咨询、立项审批、施工许可等全方位、全过程代办服务。对市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指定专人协调,实行“保姆式”全过程代办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6号)
32.兑现政策扶持。设立支持企业基金,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鼓励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6号)
33.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建立工业设计评价与奖励制度,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对优秀工业设计产品及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奖励,同时加大力度积极引进优秀工业设计人才。《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7号)
34.落实价格税收政策。加快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做好对生产性服务业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7号)
35.完善土地扶持政策。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促进节约集约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土地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给予保障,确保项目落地,对列入国家及省鼓励类的生产性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7号)
36.用地支持政策。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保障拟上市挂牌企业的用地需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有行政划拨用地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附近工业园区同用途土地的现行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5号)
37.收费优惠政策。拟上市挂牌企业因组建股分有限公司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需办理土地、房地产产权证、车辆过户、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按最低标准收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5号)
38.财政鼓励政策。鼓励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后至上市期间,由当地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5号)
39.资金奖补政策。各级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补500万元、100万元,市本级财政再予以50%奖补。企业在“新三板”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补政策补足差额。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也予以适当奖补。已上市挂牌企业实现融资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的,应视同招商引资,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
①境内上市:给予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750万元。按完成股改、向省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四个阶段,受益财政分别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30万元,成功上市后市本级财政奖补的250万元予以兑现。
②境外上市、“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九江市:给予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750万元。其中,受益财政奖补500万元,市本级财政奖补250万元。异地“借壳”上市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九江方可享受。
③“新三板”挂牌:给予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150万元。按完成股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完成挂牌三个阶段,受益财政分别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成功挂牌后市本级财政奖补的50万元予以兑现。
④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前三名企业,市本级财政再分别追加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补。
⑤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本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约定的期限内,企业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挂牌步伐的;企业迁出本市的;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市的,应按其所占比例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5号)
40.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并予以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支持建设省级、国家级科研中心。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支持,我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应优先投向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各级工商、环保、安监、质监、税务、外汇等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的业务指导,引导企业规范和完善相关方面的工作,开辟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5号)
41.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把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快转型升级,作为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重要抓手,力争2017年我市有创新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达15%,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0.5%。提高对县(市、区)科学发展考核中研发投入强度的分值比重。制定《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资金补助的暂行办法》,每年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拿出300-500万元,根据企业类型、年度研发投入等情况,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补助。建立市县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科技统计培训和指导,对重点企业进行“一对一”培训服务,每季度至少集中调度一次企业研发投入填报情况。《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2.强化专项资金和科技金融扶持。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优化科技专项经费投入结构,市级科技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新工业、新经济项目,重点支持新产品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加快筹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搭建市级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银行、风投、创投等社会资金投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3.抓好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积极做好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宣讲和解读,协调税务、海关等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创新扶持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4.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为高新区,积极支持共青城市、德安县、永修县、彭泽县等条件较为成熟的工业园区创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基地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在市已有奖励经费的基础上,以项目方式予以配套支持。研究出台市级科技园区实施管理办法,跟踪督促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建立科技园,鼓励各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驻科技园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视情给予减免租金优惠。《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5.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我市重点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已有奖励经费的基础上,通过研发项目及其产生效益报备的方式,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并对其在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基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奖励和科技融资等方面予以扶持。同时,新认定和挂牌一批市级研发平台,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建设。加快制定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意见,引导领军企业和投资机构加大“大学科技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建设力度,扩大双创平台数量,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实现双创平台在全市工业园区的全覆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在市已有奖励经费的基础上,以项目的形式予以一定比例的后补助。同时,新认定和挂牌一批市级双创平台,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7.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积极遴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储备库,“一对一”做好高企申报培育工作,从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需求等方面做好科技服务,并在项目资金、专利申请、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扶持。每年遴选50家以上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力争2017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8.鼓励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产学研合作申报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每年争取获批2-3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对新获批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省创新驱动“5511”工程专项计划(含协同创新体)的项目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49.组织实施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聚焦“新工业”和“新经济”,围绕“5+5+X”产业体系布局,整合现有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在五大主导产业(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冶金、现代轻纺、装备制造、电力新能源)、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电器、生物医药、绿色食品)领域每年实施10个左右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予以50-100万元资金支持。《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50.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资金补助的激励机制。从2017年起,每年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拿出300-5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分类别、分标准以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额度的研发经费后补助(另行制定资助办法)。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及其园区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对研发投入强度(不包括财政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2%的普通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通过研发项目及其产生效益报备的方式,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7号)
51.加强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支持主营业务收入前50名大中型工业企业加快打造省级乃至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等研发平台的,在市有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支持国家级研发平台、国内知名院校所来浔共建研发(分支)机构,并采取后补助和政策兑现等方式进行支持。按规定将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社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7号)
二、金融上市等相关政策
52.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市财政安排“两化融合”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建设。《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3.扩大融资担保资本规模。市国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年内增资至5亿元,力争5年内达10亿元;市工业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力争年内增资至1亿元,5年内达3亿元;2016年各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政府出资、注册资本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共青城市要达到1亿元以上。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由2%降低至1.5%。《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4.设立财政扶持企业倒贷基金。市本级财政安排倒贷资金3亿元,各县(市、区)倒贷基金年内达到3000万元;建立银行抽贷定期报告制度,银行抽离企业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市人行、市银监局及时与相关银行协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放贷支持,促进工业贷款增幅与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相匹配,确保年新增工业贷款增幅不低于10%。《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5.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信贷资源,综合运用票据、信托、委托贷款、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证券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扩大业务规模;鼓励探索开展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抵)押贷款;深入推进“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助保贷”等金融产品,其中:“财园信贷通”单户限额从5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16年新放目标任务力争超过100亿元。通过“财园信贷通”融资平台,帮助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2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推广“银行+保险”、“股权+债权”、银税互通等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6.建立金融激励机制。健全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机制并对其高管给予奖励,财政性存款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引导各银行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五大主导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各银行要给予资金支持。对各银行业机构当年在九江地区发放贷款每增加10亿元,按万分之一给予奖励;表外业务每增加1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与九江市所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达5亿元以上且排名前5的银行,按20、15、10、10、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7.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改进并完善融资条件,提高授信额度。积极利用央行专项资金加大支农、支小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低利率贷款,运用央行资金为小微和涉农企业办理再贴现。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的信贷资源向九江倾斜,不断提高全市存贷比水平,确保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2016年新增贷款260亿元。《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8.完善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重点培育和鼓励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推动和支持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的优质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市对县域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加分项目;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市内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市本级财政同时给予50%的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59.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激励力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市内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市本级财政同时给予50%的奖励。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前三名市内企业,市本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5号)
60.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推进企业发行各类债券,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券投放九江区域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成功承销债券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评中设立单项奖励。《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5号)
61.建立倒贷资金及银行抽贷报告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企业帮扶倒贷资金池,为企业到期贷款提供周转服务,县级资金池不低于3000万元;建立银行抽贷定期报告制度,银行抽离企业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市人行、市银监局及时与相关银行协调。《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5号)
62.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国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力争五年内达10亿元,市工业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力争五年内达3亿元;2016年各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政府出资、注册资本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共青城市要达到1亿元以上。2016年实现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全覆盖。《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5号)
63.加强金融工作领导。成立金融支持新工业十年行动领导小组,高位推进金融工作。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引进金融机构、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引进金融人才等。2016年市本级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每年适度增加。《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5号)
三、三产服务业相关政策
64.从2012年起,市政府设立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在整合现有扶持商贸流通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由市财政安排首期资金500万元(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采取补贴、奖励、配套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九字【2012】27号)
65.对商贸物流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执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九字【2012】27号)
66.鼓励和引导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建设商贸项目。列入九江市重大商贸流通产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法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九字【2012】27号)
67.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和以产业基础为依托的区域物流节点,物流企业购置并使用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连锁企业所属的直营连锁店符合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的,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流通企业购置的信息化系统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为2年。
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蔬菜和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九字【2012】27号)
68.在公平物流企业税负、优先优惠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物流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供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结合物流产业特点,优先安排即便于交通组织又不影响城市环境,靠近产业又能服务城市的地块用于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关于进一步做大现代商贸物流产业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5】6号)
69.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由受益财政每户奖励3万元。对2015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营业额)增长15%以上且增幅排名全市前20的入统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九发【2015】5号)
70.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自用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新晋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九发【2015】5号)
71.对年商品销售额超10亿元的商品批发大市场和年商品销售额超5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排名前3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九发【2015】5号)
72.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自用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73.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升级。对新晋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74.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九府字【2016】32号)
75.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内物流和仓储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九府字【2016】32号)
76.设立市级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企业扩大规模,建设特色平台和示范园区,培育电子商务品牌,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建设、人才培训引进及电子商务课题研究。《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九府字【2016】32号)
77.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扩大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补贴企业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九府发[2016]1号)
四、人才相关政策
78.利用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金资源,加大对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掌握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操作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双千培养”计划,每年培养1000名紧缺技能人才、1000名青年高技能人才。对新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和4万元以上资助。《关于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的意见》(九发〔2015〕2号)
79.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以上资金补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资金补助15万元以上。《关于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的意见》(九发〔2015〕2号)
80.实施“绿色通道”引才计划。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职两院院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安家费,并每月给予1万元学术补助。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并每月给予5000元学术补助。凡两院院士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级同意聘请为特聘专家的,颁发特聘专家证,给予每人5万元以上的特聘补贴,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81.对企业引进且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安置入住市人才公寓。对来浔创(领)办企业和到企业工作的博士进行扶持,列入“双百双千”人才工程人选。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对接和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科研、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人才队伍建设。《关于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的意见》(九发〔2015〕2号)
82.实施高端人才企业集聚计划。对企业引进且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安置入住市人才公寓。对来浔创(领)办企业和到企业工作的博士进行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双百双千”人才工程人选。举行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签约仪式,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83.加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扶持力度。对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资助10万元;进站(基地)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双百双千”人才工程项目。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资助15万元。《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84.加速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每年组织20名技师和1-2名高级技师培训,每年重点支持1个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个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新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落实10万元和4万元以上省级资助。《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85.抓好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认真落实市人才“尊优计划”,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培养和引进拥有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组织实施一批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培育并完成市级科技创新人才遴选入库,形成全市创新人才和团队梯队。对新获批的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才、省主要学科学术及技术带头人及优势科技创新团队,以项目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五.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86.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九江赶超发展的意见》(九府厅发【2011】87号)
87.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经费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确定其中的十强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九江赶超发展的意见》(九府厅发【2011】87号)
88.对新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九江赶超发展的意见》(九府厅发【2011】87号)
89.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5万元,江西省著名商标或江西名牌产品奖励3万元,有机食品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1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或江西名牌农产品奖励5000元。对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等予以适当补助。《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47号)
90.对获得上年度市委表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先进单位每个奖励2万元、优秀企业龙头企业、优秀农民合作社和优秀家族农场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47号)
91.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6]1号)
92.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6]1号)
93.提高创业费用补贴标准。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6]1号)
94.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至1600元。市里每年评选1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6]1号)
95.凡经批准进入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技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10—3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为30—50万元。《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6]9号)
96.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全额补助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补助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补助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的,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1200—18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五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6]9号)
97.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留学人员企业三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6]9号)
9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初中毕业后可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中考,并按照当地的中招政策录取到高中就读。《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6]9号)
99.减轻创业者负担。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0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达成技术成果交易并在我市成功实现转化的,由受益财政每项给予3~5万元奖励,争取每年实现50项左右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01.鼓励企业专利申请。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再给予3000元奖励;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1000件以上的,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02. 创新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对具有稳定资金来源的一些新兴产业积极开展收益债试点。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券投放九江区域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成功承销债券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评中设立单项奖励。《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03.支持大学生创新创办企业,毕业大学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九办发(2016)4号)
104.对来浔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人才给予大力扶持。凡带高新技术来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安排进入高科技人才创业园区并减免孵化场地费。《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九办发(2016)4号)
105.对被认定为省、市优势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经费支持,专项用于技术创新团队的建设。《关于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的意见》(九发〔2015〕2号)
106.加大创新引智扶持。每年投入6150万元,用于提供创业资金和求职补贴、奖励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孵化平台建设和落实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每年投入270万元,用于实施“绿色通道”引才计划、高端人才企业集聚计划和海外引才引智,加大扶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端人才创办高新企业力度,加速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每年安排300万元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07.落实企业创新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九字〔2016〕10号)
108.奖励优秀创新创业项目。鼓励举办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5万元。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6〕4号)
109.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对接融入全省网上常设技术交易市场,搭建线上、线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每年组织开展3—5场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着力支持、吸引和促进市内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达成技术成果交易并在我市成功实现转化的,以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形式予以支持。《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110.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实施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上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1000件以上的,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九科字〔2017〕7号)
111.鼓励支持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研发活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研发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入研发活动,对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产业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和手段,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7号)
112.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资金补助。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资金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①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②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6万元资助;
③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资助;
④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
⑤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
⑥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从无到有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0.5万元资助;
资助对象、资助依据、资助程序详见《九江市关于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资金补助的暂行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7号)
第二部分:省级部分
一、工业发展相关政策
113.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企业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
114.自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
115.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或在南昌、九江市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视同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相应颁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税收意见》(赣国税发〔2013〕92号)
116.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17.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18.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零;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19.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0.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1.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2.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3.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4.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5.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6.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7.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8.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29.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省财政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予以奖励。《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30.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年采购省外转为省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市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31.对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余热、余压发电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 (赣府发[2016]44号)
13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减免相关资源税。对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2017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3.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和增量配网投资项目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4.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5.健全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投融资、土地出让、荣誉授予、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6.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从事国家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7.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人。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考试收费。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8.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原先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139.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就业资金中,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将现有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二、金融上市相关政策
140.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江西。对将机构总部迁入我省或在我省新设机构总部的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
14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对来赣新设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资助,并在经营场地选址、财政性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其高管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
142.加大机构延伸服务支持力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异地设立分支行,实现城商行在总行所在地县域的全面覆盖。对新入驻的金融分支机构,各级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当地优惠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
143.对来赣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对来赣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其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44.对来赣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际留存部分给予一次性等额补助,满3年后可转让出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满3年后可转让出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45.对来赣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46.支持在赣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入驻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47.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8号)的精神,分年度制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计划和专项支持资金的管理办法,落实好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专项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48.鼓励在赣保险机构引入总部资金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对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0.5‰奖励。《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49.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对贷款余额的70%为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下及纯农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50.对在赣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季末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融资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高于上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51.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政策。逐步加大省财政投入力度,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52.建立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引进金融机构、推进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等。(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53.加大机构引进政策扶持。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总部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励,对具有法人资格、总部级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励。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用地、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54.加大债券融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在每年省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评中设立单项奖予以奖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55.加大保险业发展政策扶持。支持农业保险扩面发展,争取脐橙、蜜桔、白莲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政府补贴保费60%,承保公司减免保费40%,实现“零保费”政策。对成功引进保险资金且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56.加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赣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由省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给予补贴。支持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优惠政策,市、县税务部门要及时为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免税手续。(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57.加大“三农”、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基础工作好、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融资续贷中心,解决小微企业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加大对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农信社减轻历史包袱,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社、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58.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将“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扩大到市县。《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59.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均不低于30%。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60.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指导具备条件的市县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61.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担保机构全覆盖。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62.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列入江西省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望近年上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前期费用。对当年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省级荣誉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63.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企业上市首发或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64.对拟在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备案确认函时间为序,前10名的企业每家由试点园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之后的每家补助40万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65.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建立企业上市扶持制度,对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提交上市申请等分阶段进行补贴,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外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比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优惠政策进行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土地、税费等问题要依法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给予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66.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省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67.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省投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168.扩大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质押业务,提高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折扣比例。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试点并推广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6]44号)
三、三产服务业相关政策
169.自2016年4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房地产企业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3%下调至1.5%;房地产企业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6%下调为5%,与普通住宅相同;房地产企业出售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5%下调至3%;房地产企业将出售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8%降为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
四、人才相关政策
170.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员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
171.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赣鄱英才555工程”等人才工程中加大对金融人才的支持力度,对于引进的海外、省外金融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改革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和薪酬制度,取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行政级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
172.对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资助,用于补贴所引进高端外国专家本人来赣工作发生的工作薪酬、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赣生活费等开支。对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的资助,用于补贴所引进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本人来赣工作发生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赣生活费等开支。《江西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赣才办字〔2015〕14号)
173.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
摘录: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字号 |
1 |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
九字〔2016〕10号 |
2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降低企业用能、用工等成本措施的实施意见》 |
九府厅字〔2016〕86号 |
3 |
《关于支持和服务新工业十年行动的通知》 |
九建办字[2016]10号 |
4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九府字[2016〕32号 |
5 |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决定》 |
九发〔2016〕6号 |
6 |
《创新招商机制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九办发〔2016〕2号 |
7 |
《财政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九办发〔2016〕3号 |
8 |
《人力资源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九办发〔2016〕4号 |
9 |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九办发〔2016〕6号 |
10 |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九办发〔2016〕7号 |
11 |
《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助推新工业十年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九办发〔2016〕5号 |
12 |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 |
九字〔2012〕27号 |
13 |
《关于进一步做大现代商贸物流产业的实施意见》 |
九府厅发〔2015〕6号 |
14 |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九发〔2015〕5号 |
15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九府字〔2016〕32号 |
16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九府发[2016]1号 |
17 |
《关于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的意见》 |
九发〔2015〕2号 |
18 |
《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九江赶超发展的意见》 |
九府厅发〔2011〕87号 |
19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九府厅发〔2014〕47号 |
20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九府厅发[2016]9号 |
21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 |
九府厅发[2017]5号 |
22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九府厅发[2017]7号 |
23 |
《关于科技助力“新工业十年行动”深入推进的若干措施(试行)》 |
九科字[2017]7号 |
2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16]56号 |
25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税收意见》 |
赣国税发〔2013〕92号 |
26 |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赣字〔2016〕22号 |
27 |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 |
赣府发[2016]44号 |
28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 |
赣府发〔2010〕13号 |
29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赣府发〔2012〕15号 |
30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赣府发〔2014〕7号 |
31 |
《江西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 |
赣才办字〔2015〕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