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6-15【浏览次数:: 】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9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执行19%至2019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新余市、吉安市、宜春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省本级、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抚州市、上饶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景德镇市、萍乡市维持目前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降低到12个月支付水平的,停止下调。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以开展全民参保计划为契机,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