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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亚太国家进口协定税率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6-28【浏览次数:: 】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韩洁、郁琼源)记者27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共涉及8549个税目,其中2323个税目商品税率进一步降低。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此次调整涉及的8549个税目中大部分商品执行的协定税率不变,如黄大豆,早在2006年9月1日我国就根据《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成果,在该协定项下将黄大豆关税降为零。
值得关注的是,相比2017年,其中2323个税目商品如部分化工品、光学元件、检测仪器以及电视摄像机等税率进一步下降,例如放映机从14%的最惠国税率降为9.1%的协定税率,20英尺罐式集装箱从10.5%降到6.8%,释放进一步扩大进口积极信号。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前身是1975年7月由有关成员共同在泰国曼谷签订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又称《曼谷协定》),目前成员国包括中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
该协定旨在通过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不断扩大成员国间的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我国于2001年5月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2005年11月,《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
据介绍,《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关税减让以各成员国的最惠国税率为基础,参加关税减让的产品,以最惠国税率的百分比形式确定关税减让幅度,每个成员国的关税减让产品及产品的具体关税减让幅度不尽相同。未参加关税减让的产品仍适用最惠国税率。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了《曼谷协定》第二轮关税减让,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了《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该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自2007年10月启动,2017年1月各成员国共同签署了修正案。各成员国约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轮关税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