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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日报:浔阳区法院首次受理网络贷款平台民间借贷案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07-10
本报讯(记者 赵岑雨)日前,浔阳区法院受理了一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的民间借贷案,这是该院首次受理这种类型的案件。
据民二庭庭长陈新娟介绍,这一批案件共有10余件,标的额从1.2万元到20万元不等,原告均为九江人,被告则分散在全国各地。案情也极为类似:原、被告均为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双方自愿通过该平台签订《借出协议》,协议约定了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方式和逾期利息。随后,原告通过该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转账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出借方(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方(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遂诉至法院。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法官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借贷宝”平台所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效力性禁止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被告方均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悉,“借贷宝”是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运营的一款手机软件,其注册用户可在该平台上依法进行借贷款。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已审结的案件证据中看,“借贷宝”不需要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负责。